贵州恒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贵州恒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武汉昭融汇利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2财保7号
申请人:贵州恒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仁市工业园区瓦窑寨标准厂房A栋11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才,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贵州福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洁,贵州福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昭融汇利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工业园东信路11号C栋四楼4176室。
法定代表人:田耕。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3,4,6幢4号楼22层2号。
负责人:刘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贵州恒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武汉昭融汇利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5860000元。为此,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2××××××××07)。2021年11月5日,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在申请人贵州恒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根据本院要求提供明确财产线索、补齐担保材料后,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恒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昭融汇利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武汉湖滨支行(账号:1703××××7665)的银行存款15860000元。
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起止时间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贵州恒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届满前,需要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应提前十五日向人民法院提交续封申请。
审判长  邱敏
审判员  吴晶
审判员  叶芳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