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恒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贵州恒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执209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143075654。
法定代表人:张旭东
被执行人:贵州恒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兴仁市工业园区瓦窑寨标准厂房****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2356334140Q。
法定代表人:杨德才
被执行人:贵州东湖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贵州省兴仁市经济开发区办公大楼****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2587261903D。
法定代表人:杨玖
被执行人:贵州金凤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贵州省兴仁市工业园区瓦窑寨标准厂房****会信用代码:91522322584113665B。
法定代表人:欧阳传宗
被执行人:兴仁市雨露水利水电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贵州省兴仁市工业园区瓦窑寨标准厂房****会信用代码:91522322587286676G。
法定代表人:罗正江
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1民特28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申请执行贵州恒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贵州东湖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贵州金凤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兴仁市雨露水利水电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贵州恒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贵州东湖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贵州金凤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兴仁市雨露水利水电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1、被执行人贵州恒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贵州东湖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贵州金凤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兴仁市雨露水利水电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支付重组债务本金190000000元及重组宽限补偿金、违约金;2、被执行人贵州恒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贵州东湖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贵州金凤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兴仁市雨露水利水电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支付律师费;3、被执行人贵州恒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贵州东湖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贵州金凤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兴仁市雨露水利水电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评估费、拍卖费及执行费。
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销本案执行并解除对被执行人贵州恒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贵州东湖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贵州金凤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兴仁市雨露水利水电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所采取的所有强制措施。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黔01执2093号案件的执行【执行依据: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1民特288号民事裁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琳
审判员 衷进全
审判员 张 荃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邓海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