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203民初1829号
原告:***,男,1968年1月11日生,汉族,无业,住贵州省赤水市长期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光耀,赤水市官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2181100145。
被告:贵州鸿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平寨镇建设北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3MA6DRQMB87。
法定代表人:陈绍云。
被告:***,男,1981年3月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
原告***与被告贵州鸿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9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朱琪瑨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浦 月
书 记 员 陈权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