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天马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贵州贵航云马汽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湘0104民初517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贵航云马汽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第三人贵州天马环卫设备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贵航云马汽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贵航云马汽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贵航云马汽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贵州贵航云马汽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吕鸣
法官助理叶胜眉 书记员徐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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