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天马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大方县三元彝族苗族白族乡人民政府、贵州天马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黔05民张5842号
上诉人大方县三元彝族苗族白族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三元乡政府)因与被上诉人贵州天马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1民初17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上诉人三元乡政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三元乡政府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已向三元乡政府释明撤回上诉的法律后果,即一审判决自撤回上诉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仍坚持撤回上诉。
准许上诉人大方县三元彝族苗族白族乡人民政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740元,减半收取6870元,由上诉人大方县三元彝族苗族白族乡人民政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 艳 审 判 员  袁利萍 审 判 员  李中付
法官助理  王 跃 书 记 员  陈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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