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黔2731民初275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天马环卫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惠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在诉讼期间,原告贵州天马环卫设备有限公司自愿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天马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惠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系原告自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天马环卫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16元,减半收取4158元,由原告贵州天马环卫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唐蜀惠
法官助理胡蓉
书记员程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