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天马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贵州天马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与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黔0325民初2303号
原告贵州天马环卫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易飞,被告的负责人王槐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波、聂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向原告贵州天马环卫设备有限公司采购货物,原告按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的规定,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合同金额的95%(即4007818元),因被告已支付了货款150016元,故被告只应再支付3857802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007818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为标准,从2020年4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时止),该计算标准未超过合同约定,故应予支持,但其起算时间早于合同约定的时间,故从2020年5月23日起计算较为合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3月10日,原告贵州天马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签订了《道真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项目设备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环卫垃圾车、移动垃圾箱、中型垃圾桶,合同总价款为4218756元。付款方式为供货完毕验收合格后付合同金额的95%(即4007818元),剩余5%的货款(即210938元)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一年,从货物验收合格之日起算,质保期满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并约定被告如逾期付款,应按每日0.5%的应付款向原告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原告于2020年3月24日交付了标的物,被告于2020年5月22日进行了验收。2020年9月27日,被告支付了货款150016元,对余款3857802元至今未支付,致原告诉来本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400781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00781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为标准,从2020年4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时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支付贵州天马环卫设备有限公司货款385780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85780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为标准,从2020年5月23日起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914元,由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韩 美 人民陪审员  谢世明 人民陪审员  韦延双
书 记 员  简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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