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天马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贵州天马环卫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大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黔0521执1814号
执行申请执行人贵州天马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方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1民初1790号民事调解书明确:一、大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向贵州天马环卫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21,000.00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7675.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大方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1民初1790号民事调解书明确的货款1,121,000.00元,案件受理费7675.00元,共计1,128,675.00元,贵州天马环卫设备有限公司先领取本院扣划的765564.55元,余款大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定于2021年2月12日前支付完毕;二、贵州天马环卫有限公司在领取765564.55元后,解除对大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和解协议,既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又是申请执行人自行处分权利在执行过程中的运用,不违法法律规定,本案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黔0521执1814号案件的执行。 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份应当扣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张 平
书记员 彭显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