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天马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贵州天马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毕节市生态环境局大方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黔0521执1486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天马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毕节市生态环境局大方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521民初17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毕节市生态环境局大方分局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948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7580.00元,申请执行人贵州天马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毕节市生态环境局大方分局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缴款通知书。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账户。2020年10月20日申请执行人贵州天马环卫设备有限公司认可被执行人毕节市生态环境局大方分局已履行义务2000000.00元;同日双方当事人通过调解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毕节市生态环境局大方分局自愿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9480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7580.00元;二、若被执行人毕节市生态环境局大方分局如期按协议履行义务,则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利息及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黔0521执1486号案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实伦 审判员  阿 魁 审判员  赵羿翔
书记员  胡星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