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天马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贵州天马环卫设备有限公司、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黔0325执591号
贵州天马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与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黔0325民初23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未履行,贵州天马环卫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5月24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和解协议履行期限截至2024年2月10日且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本案未执行部分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黔0325执591号案件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自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联智 审判员  梁 盛 审判员  邓 禹
书记员  韩 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