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湘0426执231-5号
申请执行人*端生,男,1967年5月20日出生。
被执行人祁东县河洲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祁东县河洲镇龙背街235号。
法定代表人*三元,经理。
本院于2016年2月5日作出(2016)湘0426执231-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09000元,现因需要兑付,须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祁东县河洲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祁东县支行账号为XXXXXX账户内的存款109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何鑫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彭扬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