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鲁尔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杭州鲁尔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同鲁尔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山西晟鼎物联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213清申1号

申请人:杭州鲁尔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八方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0743367978。

法定代表人:宋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家宁,山西东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同鲁尔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太阳城****商业楼**>

法定代表人:沈长龙。

第三人:山***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太阳城****楼**

法定代表人:沈长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杭州鲁尔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同鲁尔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山***物联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案,申请人以自行清算组成立但因清算组负责人沈长龙局部配合办理注销登记为由,申请本院指定清算组对被申请人进行清算。本院审查期间,申请人已与第三人完成了被申请人的工商注销登记,申请人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清算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司强制清算程序属于非诉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最高人民法院》第17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强制清算申请前,申请人请求撤回其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本案中,申请人撤回强制清算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杭州鲁尔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强制清算申请。

审判长  武素琴

审判员  高秀珍

审判员  仝彩虹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齐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