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轻纺设计院有限公司

湖南省轻纺设计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20民初250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欧朔智能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宅兴路XXX号第10幢第一层。
法定代表人:刘小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君,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晔,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省轻纺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汤淼文。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欧朔智能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省轻纺设计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作出(2020)沪0120民初250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轻纺设计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0,000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上海欧朔智能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欧朔智能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并申请撤诉为由,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省轻纺设计院有限公司账户存款380,000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阮瑜斌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志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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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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