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轻纺设计院有限公司

荆州市万纳商贸有限公司与湖南省轻纺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鄂1003民初1804号
原告:荆州市万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荆中路城中城大楼8楼。
法定代表人:李月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后新,湖北楚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艾宜,湖北楚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省轻纺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向东南路168号法定代表人:汤淼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春,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欢,湖南湘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荆州市万纳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轻纺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后新、邓艾宜、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春、肖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荆州市万纳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于2017年3月26日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预付款人民币160000元,并由被告从2017年4月23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承担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将“越南2万锭纺纱及6000吨/年染线项目”委托被告设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17年4月23日向被告支付了人民币160000元的预付款。但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反该合同第一部分第3条工程设计周期的约定,未能在20天内交付方案设计文件。被告仅是按原告提供的设计方案画图,没有独立提出任何方案设计文件。原告通过电话和微信联系,被告有关人员采取敷衍、不接电话、不回应的方式拖延。经原告多次催告后,被告才于2018年4月17日向原告出具了一份《荆州万纳商贸有限公司越南工厂建设项目设计进度座谈纪要》,对设计期限作出重新承诺,即7天内出效果图,40个工作日完成施工图。但至今被告仍然没有践约。另查明,被告原名称为湖南省轻工纺织设计院,2017年12月19日更名为湖南省轻纺设计院有限公司,并在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综上所述,原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被告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能履行交付设计方案的义务,原告对其进行多次催告,但被告对履约期限作出重新承诺后,仍然未依约履行合同。因被告方的违约造成原告工程进度迟迟不能推进,给原告造成损失。为此,原告诉诸法院。
被告湖南省轻纺设计院有限公司辩称,1、合同签订后被告一直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按要求进行方案设计,不存在违反合同关于设计周期约定的情形,本案项目出现设计方案尚未完全交付的情形,系原告自身原因导致设计周期顺延,原告主张被告违约没有事实依据;2、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以及合同法的规定,本案尚未达到法定解除或者约定解除的条件,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没有法律依据;3、被告作为承揽人,根据合同约定以及原告要求进行了本案工程项目方案设计,原告作为定作人,应支付相应的设计费报酬,其诉请要求被告退还费用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4、为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26日,原告荆州市万纳商贸有限公司与原湖南省轻工纺织设计院(后更名为湖南省轻纺设计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原告将越南2万锭纺纱及6000吨/年染线项目工程设计发包给被告完成。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工程设计范围包括:生产工程:纺纱车间、做线染线车间;辅助生产工程:配电室、锅炉房、机修间;生活配套工程:综合楼(办公、食堂、宿舍、医疗室)。设计范围包含以上单项工程的工艺(生产工程)、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气(以上专业均含消防设计)的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设计周期:1.具备方案设计条件后20天交付方案设计文件;2.具备施工图设计条件后50天交付施工图文件。合同价格形式:固定价格;签约合同价:人民币800000元。支付方式:第一次付费20%,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支付预付款160000元;第二次付费30%,方案设计确认后三日内支付240000元;第三次付费30%,施工图确认后三日内支付240000元;第四次付费,项目竣工后三日内支付240000元。第二部分《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设计交付:1.方案设计文件在具备方案设计条件后20天交付;2.具备施工图设计条件后50天交付施工图文件。关于合同解除约定: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不能满足发包人要求,在书面催促后30天内未能满足要求,发包人可解除合同。第三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的设计周期应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明确约定各阶段设计任务的完成时间区间,包括各阶段设计过程中设计人与发包人的交流时间。关于违约责任,第14.1.1约定: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者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经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按照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设计费,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设计费;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设计费。合同签订前,被告即通过电子邮件向原告发送设计的总图及初步工艺方案布置图。2017年4月23日,原告将合同约定的预付款160000元转入被告指定账户。2017年5月19日,被告通过电子邮件向原告发送工程地质勘察任务书;2017年12月25日,原告通过电子邮件向被告提供《工程地质考察结果报告》。此后,被告继续通过发送电子邮件就总图方案、纺纱车间和染纱车间工艺方案、办公楼建筑方案等按原告意见进行多次修改。2018年4月17日,被告对荆州万纳商贸有限公司越南工厂建设项目设计进度形成座谈纪要,确定方案阶段:1、即日起,办公楼和宿舍食堂单体建筑方案抓紧时间完成并确认,如建筑方案多次不能达到甲方要求,我方愿意更换建筑设计人员重新设计,直到甲方满意。2、为了保证本项目方案进度要求,我方承诺会督促各专业抓紧完成方案并向甲方确认(平面方案小改动1天完成,大改动3天完成,平面方案确认后7天出效果图)。施工图阶段:1、各专业确认方案后40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2、为了保证本项目施工图进度要求,我方承诺会督促各专业人员按时按质完成图纸。截止2018年6月,被告设计的办公楼、宿舍、食堂建筑方案等已由原告确认,纺纱车间和染纱车间工艺方案及建筑方案在按原告意见修改后原告未予确认,被告没有最终形成方案设计文件。
本院在庭审结束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被告同意解除合同、返还部分预付款,但对返还数额双方争议较大。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主张解除合同的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被告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双方合同约定的是“具备方案设计条件后20天交付方案设计文件”,至于何时具备方案设计条件,没有明确约定,不能简单地以20天作为方案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被告通过电子邮件向原告发送工程地质勘察任务书,就总图方案、纺纱车间和染纱车间工艺方案、办公楼建筑方案等按原告意见进行多次修改。2018年4月17日被告形成座谈纪要后,方案设计阶段的办公楼和宿舍、食堂建筑方案等已完成并已由原告确认,纺纱车间和染纱车间的工艺方案及建筑方案在按原告意见修改后待原告确认。座谈纪要对施工图阶段约定的是“各专业确认方案后40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确定的是施工图完成的时间区间,不是该座谈纪要形成后40个工作日完成施工图。该座谈纪要形成后截止2018年6月,双方仍在就工程的方案设计进行沟通、修改,故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九十四条第三项以被告迟延履行为由诉请解除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上述《通用合同条款》第14.1.1的约定,原告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按照被告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设计费。被告已完成的办公楼、宿舍、食堂建筑方案等已由原告确认,纺纱车间和染纱车间的工艺方案和建筑方案原告未予确认,因双方未举证证明被告完成实际工作量已超过一半,故原告应依约按该阶段设计费240000元的一半支付设计费,其预付款中超过该数额的部分被告应予返还,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预付款的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荆州市万纳商贸有限公司解除与被告湖南省轻纺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6日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行为有效,合同于2018年10月22日解除;
二、被告湖南省轻纺设计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荆州市万纳商贸有限公司预付款40000元;
三、驳回原告荆州市万纳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荆州市万纳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350元,被告湖南省轻纺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燕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段艳梅
书 记 员  赵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