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轻纺设计院有限公司

***与湖南省津市监狱、湖南省轻纺设计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781民初344号

原告:***,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辉,湖南鼎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津市监狱,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津市市白羊堤。

法定代表人:陈红辉,该单位监狱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裕林,湖南津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轻纺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向东南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汤淼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竟争,男,198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被告:湖南第一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新军路3号煤炭大楼。

法定代表人:李超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朝晖,男,196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被告: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6号沙坪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陈剑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盼,男,199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

原告***与被告湖南省津市监狱、湖南省轻纺设计院有限公司、湖南第一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90元,减半收取259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宋叔庆

人民陪审员  杨 毅

人民陪审员  杨金双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周诗雨

书记员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