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4民初5690号之二
申请人:沈阳创元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平罗街道西二台子村。
法定代表人:佐纪友,职务系总经理。
被申请人:吉林省开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南湖中街以东、南环路以南、幸福街以西绿地中央广场B8B栋2105号房。
法定代表人:徐海峰。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沈阳创元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省开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作出(2021)辽0114民初5690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吉林省开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6918元(开户行:建设银行长春朝阳支行、账号:22×××05)予以冻结。申请人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属撤回保全申请,本院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吉林省开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6918元(开户行:建设银行长春朝阳支行、账号:22×××05)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邢 震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高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