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4民初5690号
申请人:沈阳创元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平罗街道西二台子村。
法定代表人:佐纪友,职务系总经理。
被申请人:吉林省开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南湖中街以东、南环路以南、幸福街以西绿地中央广场B8B栋2105号房。
法定代表人:徐海峰。
申请人沈阳创元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省开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吉林省开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6918元(开户行:建设银行长春朝阳支行、账号:22×××05)予以冻结,并提供保险公司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开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6918元(开户行:建设银行长春朝阳支行、账号:22×××05),期限为自冻结之日起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保全费989.18元,由申请人沈阳创元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预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即2022年4月21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邢 震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高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