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4民初5690号之一
原告:沈阳创元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平罗街道西二台子村。
法定代表人:佐纪友,职务系总经理。
被告:吉林省开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南湖中街以东、南环路以南、幸福街以西绿地中央广场B8B栋2105号房。
法定代表人:徐海峰。
原告沈阳创元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开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沈阳创元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11.5元,由原告沈阳创元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邢 震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高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