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4民初18414-1号
原告:辽宁恒强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南阳湖街20-21号(3门)。
法定代表人:史磊,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广太,系辽宁通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忠驰,男,1992年6月1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住址辽宁省建昌县。
被告:吉林省开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南湖中街以东、南环路以南、幸福街以西、绿地中央广场B8B栋2105号房。
法定代表人:徐海峰,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洪福,辽宁普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恒强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开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辽宁恒强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恒强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辽宁恒强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春英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矫亚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