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开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雄塑科技有限公司、沈阳绿地香颂置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2民初1616号
申请人(原告):辽宁雄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
法定代表人:徐晶晶,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媛媛,198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红,女,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被申请人(被告):沈阳绿地香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
法定代表人:徐伟。
被申请人(被告):吉林省开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申请人辽宁雄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沈阳绿地香颂置业有限公司、吉林省开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辽宁雄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沈阳绿地香颂置业有限公司、吉林省开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5108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财产转移,致使判决难以执行,其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沈阳绿地香颂置业有限公司、吉林省开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账户存款15108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辽宁雄塑科技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丽华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