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3民初10091号
原告:***,男,汉族,住沈阳市沈北新区
被告:吉林省开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南湖中街以东、南环路以南、幸福街以西绿地中央广场B8B栋2105号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57890994XY。
法定代表人:徐海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吉林省开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鲁 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翠玲
书 记 员 李晓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