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4执1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星,男,汉族,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
被执行人:衡阳市楚材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蒸湘北路。
法定代表人:许启雪,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衡阳市楚材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衡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衡仲裁字第19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21年7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衡阳仲裁委员会(2020)衡仲裁字第199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剑星
审 判 员 杨秋桂
审 判 员 蒋立新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尹艳艳
书 记 员 谭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