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4执14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
被执行人:衡阳市楚材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蒸湘北路。
法定代表人:许启雪,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衡阳市楚材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衡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衡仲裁字第19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衡阳市楚材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6万元或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二、将登记在被执行人衡阳市楚材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衡阳市雁峰区接龙村68号建福小区C栋205室(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8055589号)的不动产权,转移过户登记到申请执行人***(居民身份证号为430422196208287336)名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剑星
审 判 员 杨秋桂
审 判 员 蒋立新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尹艳艳
书 记 员 谭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