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203执恢22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性,1966年11月21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
被执行人:衡阳市城乡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衡阳市蒸湘路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01850313639。
法定代表人:许启雪,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与衡阳市城乡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关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申请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桂0203执恢2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 宇
审 判 员 罗水祥
审 判 员 严敬军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冯 晖
书 记 员 林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