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422执89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衡南县。
被执行人***,男,196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衡阳市人,住衡阳市蒸湘区。
被执行人衡阳市楚材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
法定代表人许启雪,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4民终8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1月13日向被执行人***、衡阳市楚材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衡阳市楚材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后5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砂砾款及诉讼费共计241031.67元,但被执行人***、衡阳市楚材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今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衡阳市楚材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1028.67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立明
审判员 谭子山
审判员 王一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曾文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