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408民初1200号
原告:衡阳市珠晖区立安建筑设备租赁部,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东阳渡镇太山村。
经营者:王二文,男,1967年5月4日出生,住湖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满、王仕通,湖南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阳市楚材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蒸湘北路附115号。
法定代表人:许启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宇,湖南湘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瑶,女,199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广东省丰顺县。
被告:***,男,196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
原告衡阳市珠晖区立安建筑设备租赁部诉被告衡阳市楚材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后,原告衡阳市珠晖区立安建筑设备租赁部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衡阳市楚材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衡阳市珠晖区立安建筑设备租赁部申请撤回对被告衡阳市楚材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及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阳市珠晖区立安建筑设备租赁部撤回对被告衡阳市楚材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阳 林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谷江波
书 记 员 洪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