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楚材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衡阳市楚材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4民终12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云集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衡阳市楚材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蒸湘北路1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1982年2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衡南县云集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衡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衡阳市楚材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17)湘0422民初16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申请参加本案诉讼,原审法院立案受理后,以其与***未进行结算为由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告知可另行结算或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但同时又判决楚材公司支付***及***工程款显属不当。且原审对***是否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以及案涉工程款认定等事实均没有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17)湘0422民初168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78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