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楚材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衡阳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衡阳市楚材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405执2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衡阳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衡阳市楚材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南衡阳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衡阳市楚材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湘0405民初8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执行。
2019年5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19年5月7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5月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19年5月9日开始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5月9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19年5月9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予以公告。
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依法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5月2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60,218.2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债权260,218.2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的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佘钦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肖灵芝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