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0408执恢5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罗中意,男,汉族。
被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衡阳市楚材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蒸湘北路附1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罗中意与被执行人***、衡阳市楚材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4日作出(2015)***二初字第538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衡阳市楚材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罗中意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衡阳市楚材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向申请执行人罗中意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并进行线下财产查询。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以(2018)湘0408执恢54号执行裁定书、(2018)湘0408执恢5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衡阳市楚材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坐落于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接龙村68号建福小区C栋***号(房产证号:衡房权证雁峰区字第****号,建筑面积140.80平方米)、***号(房产证号:衡房权证雁峰区字第****号,建筑面积140.80平方米)、***号(房产证号:衡房权证雁峰区字第****号,建筑面积140.80平方米)、***号(房产证号:衡房权证雁峰区字第****号,建筑面积140.80平方米)房屋。本院对上述房屋依法委托评估和进行网络拍卖,在淘宝网上连续二次进行网络拍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罗中意同意以上述房屋第二次拍卖的起拍价总价1311200元接受上述房屋抵债。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均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衡阳市楚材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凌云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农雷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