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大豫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江西大豫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锡林郭勒盟奕铭商砼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赣0123执恢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大豫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0123民初9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向相关职能部门查询,查询内容涵盖工商注册、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账户、房产、股权股息、公积金、商业保险、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形式。本院于2021年2月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只有少量余额。对于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已依法传唤、查找。2021年2月18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金35万元及相应利息。截至2021年3月4日,均未执行到位。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3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秦拥华 审判员  邓继安 审判员  陈立龙
书记员  彭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