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大豫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江西大豫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丰城市闽邑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赣0121民初116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大豫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丰城市闽邑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公司被查封、财产被冻结、法定代表人丁诚被羁押为由,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大豫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6元,减半收取63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喻国弟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法官助理罗薇书记员*思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