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大豫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江西大豫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上饶市宏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23民初1238号
原告:江西大豫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安义县工业园区东阳大道与红山大道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5865868886。
法定代表人:贺大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超辉,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饶市宏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源片区长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MA35J40Q42。
法定代表人:陈仁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旭胜,江西才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章荣,江西才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西大豫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饶市宏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承揽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大豫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2元,减半收取125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涂国煌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 腾
书 记 员 张悦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