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申请执行人***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衡阳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028执67号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仁县军山乡芙塘村颜家组。
法定代表人:李伟,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衡阳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县集兵镇。
法定代表人:钟建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衡阳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2020)湘1028民初33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衡阳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自觉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1月2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按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湘1028执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高平
审判员  李红日
审判员  段小琪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欧阳笠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