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21民初1850号
原告:衡阳优居优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区彩霞街10号衡阳恒大绿洲20-21栋111室。
法定代表人:陈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宏建,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南萱,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衡阳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县集兵镇。
法定代表人:钟建华,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承宗,男,199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衡阳优居优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衡阳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立案。原告衡阳优居优住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衡阳优居优住科技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规避相关法律,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阳优居优住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95.2元,减半收取2097.60元,由原告衡阳优居优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美华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素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