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衡阳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黄魁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0民终16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衡阳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县集兵镇。
法定代表人:钟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永强,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魁,男,198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少茜,湖南八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涛,湖南三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衡阳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2022)湘1028民初4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2022)湘1028民初47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衡阳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992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李红兵
审 判 员 陈新德
审 判 员 孟晋忠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黄小峰
书 记 员 魏小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