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攸县宏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223执2433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攸县宏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攸县菜花坪镇菜花村。
法定代表人:王建国。
被执行人:***,男,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被执行人:衡阳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衡阳县集兵镇。
法定代表人:钟建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攸县宏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衡阳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湘0223执24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乔波
审判员  申永波
审判员  苏湘慧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执行员  贺 军
书记员  朱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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