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622民初920号
原告:无棣利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无棣富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省阳信神州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无棣利达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阳信神州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被告已偿还原告所诉欠款,原告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棣利达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省阳信神州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5元,减半收取73.75元,由原告无棣利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