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政宏电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政宏电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沂南县鼎源电气设备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1321民初1858号
原告:山东政宏电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西城区广源大街**。
法定代表人:司秀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沂南县鼎源电气设备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城澳柯玛大道东首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政宏电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政宏公司”)与被告沂南县鼎源电气设备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政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鼎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政宏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请求被告偿还原告货款236188.3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14年下半年开始向被告供应电力材料,起初被告还能及时向原告支付货款,但自2018年下半年,被告一直拖欠货款。2019年5月份,被告公司被济南一次方商贸有限公司收购。2019年5月15日,被告给原告下达询证函,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36188.30元,原告对此认可。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鼎源公司未到庭亦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政宏公司自2014年下半年开始与鼎源公司有业务往来。2019年5月15日,鼎源公司向政宏公司出具企业询证函:“本公司与贵公司的往来账款余额列示如下:截止2019年5月15日,欠贵公司236188.30元(备注:应付账款)”,盖有沂南县鼎源电气设备材料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政宏公司在该函上注明数据正确无误,并加盖山东政宏电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公章。现政宏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鼎源公司支付货款并赔偿利息损失。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根据政宏公司提供的鼎源公司向其出具的企业询证函,截止到2019年5月15日,鼎源公司欠其货款236188.30元,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八条第三款,没有约定、当事人也未提交书面材料或者书面材料中未载明地址的,以一年内进行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为送达地址。依据该规定,鼎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应诉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政宏公司要求鼎源公司支付货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政宏公司要求利息损失,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损失数额且双方未约定利息,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沂南县鼎源电气设备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山东政宏电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36188.30元;
二、驳回山东政宏电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42元,减半收取2421元,由沂南县鼎源电气设备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