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政宏电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宏电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3民初3052号
申请人:***宏电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西城区广源大街11号。
法定代表人:司秀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岩,山东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申请人***宏电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宏电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宏电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经购买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码:6121702046020210000059-000)。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