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政宏电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宏电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3民初305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宏电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西城区广源大街11号。
法定代表人:司秀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龙,山东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男,196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申请人***宏电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2021)鲁1423民初30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腾树军存款16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期限为一年。2022年1月6日***宏电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解除对***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60000元的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
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萍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