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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棣县华宇锁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无棣县华宇锁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30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1423执1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无棣县华宇锁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5月26日生,住庆云县。
无棣县人民法院(2011)棣商初字第7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集宁盟行营业室的账户存款155045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