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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棣县华宇锁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无棣县华宇锁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30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1423执15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无棣县华宇锁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5月26日生,住庆云县。
本院在执行(2011)棣商初字第702号民事判决书无棣县华宇锁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已对被执行人的账户存款进行冻结,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鲁1423执15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