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玖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玖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深圳协鑫智慧能源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5执1404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玖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市花路8号和合仓储大厦办公区二层B20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7163373E。
法定代表人:彭海萍。
被执行人:深圳协鑫智慧能源有限公司,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黄埔社区洪田路155号创新智慧港2栋3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6701620A。
法定代表人:田野。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玖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协鑫智慧能源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17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125000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27707.75元,其中支付申请执行人125918.75元,支付案件执行费1789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1710号民事判决书所取得的权利已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305执1404号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
审判员  李之光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