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玖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佛山欧神诺陶瓷有限公司、深圳市玖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7民初4680号
原告:佛山欧神诺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范湖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192091985。
法定代表人:吴志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嘉明,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观林,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玖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市花路8号和合仓储大厦办公区二层B20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7163373E。
法定代表人:彭海萍。
原告佛山欧神诺陶瓷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玖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2021年9月8日,原告佛山欧神诺陶瓷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佛山欧神诺陶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055元,由原告佛山欧神诺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荣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徐少艺
书 记 员  梁丹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