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民初17634号
原告:***,男,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仙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新元素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沙河西路深圳湾科技生态园7栋B座5层10-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766029X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特艺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保税区万利工业大厦三期西厂房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59171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男,197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蓬莱市。
被告:深圳市玖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社区市花路8号和合仓储大厦办公区二层B20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7163373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奕良,广东广和(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2449.76元,减半收取1224.88元,原告已预交6658.8元,本院退回5433.92元。
审判员 李 莉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黄 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