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宁市鸿昌建筑有限公司

衡阳**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常宁市鸿昌建筑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06民初2160号之一 原告:衡阳**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岳屏镇兴隆村七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京,湖南天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宁市鸿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宁市培元办事处桃江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公民身份号码:41302719********。 被告:常宁市南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宁市宜阳镇桃江路1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衡阳**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宁市鸿昌建筑有限公司、***、常宁市南天置业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0日以被告***已主动支付部分租赁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阳**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89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2,020元,共计4,709元,由原告湖南衡阳**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欧阳**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文 名 远 代理书记员 谢 玲 慧 校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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