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宁市鸿昌建筑有限公司

***、衡阳**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0406执保184号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衡阳**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宁市鸿昌建筑有限公司、***、常宁市南天置业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2022)湘0406民初2160号民事裁定书,经申请人申请,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已冻结被申请人常宁市鸿昌建筑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一个、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一个,实际控制金额共计128020.3元(以上冻结期限均为1年,自2022年10月13日起至2023年10月12日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案按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