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吉2406执95号
申请执行人和龙市众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边千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作出的(2021)吉2406民初2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腾退返还原物及案件受理费27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延边千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主动将位于和龙市水岸新城物业楼楼下西侧自北向南第二个车库腾退并返还给申请执行人和龙市众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自动履行了325元义务(案件受理费275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交纳申请执行费5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通知如下:
(2021)吉2406民初20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