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282民初1675号
原告:浙江西子联合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西子联合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长强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西子联合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西子联合设备成套有限公司、江苏长强钢铁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并于2023年3月10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单,原告在本案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西子联合工程有限公司、浙江西子联合设备成套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