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广帮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浙江西子联合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执保3519号
申请人:山东广帮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四合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MA3MUUL60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浙江西子联合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崇贤街道拱康路883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82354726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广帮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西子联合工程有限公司、西子清洁能源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金能化学(青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告浙江西子联合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4275520元财产。原告向本院提交电子担保函一份,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在24275520元范围内为原告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浙江西子联合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427552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洋